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航道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国家海事管理等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航道管理相关职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国家海事管理等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航道管理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