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的航道,分为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