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