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 第三十二条 编制涉及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其他省连通的航道规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