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协作,加快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航道管理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