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保护范围内挖土;(二)在航道岸线外六米范围内堆放容易滑泻的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