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涉及航道的桥梁、水闸、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航道规划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市有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权属单位制定改建、重建或者迁移计划,并督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