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航道保护范围内挖土,在航道岸线外六米范围内堆放容易滑泻的物品的,由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