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多仓协同的,应当建立统一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配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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