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建立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实现产品信息追溯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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