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处方外配。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外配处方的审核管理并留存,确保药品流向可追溯。
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开展处方外配,规范电子处方流转到药品零售企业并加强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