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口医疗器械,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内代理人可以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有效管控下,于销售或者供应前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自行或者委托加贴中文标签、放置中文说明书,并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受所在地的区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共享信息。
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