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市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提供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并加强执业药师专业培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以通过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等方式,为所属零售企业的药学服务提供补充。
鼓励执业药师入驻社区药品安全数字化服务平台,向公众提供公益药学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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