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购产地趁鲜切制的中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等环节,确保产地加工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不得将采购的趁鲜切制的中药材直接包装或者改换包装后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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