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之间共用检验检测、工艺用水用气等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统一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生产、检测过程符合法定要求和标准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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