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和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对相关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核。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关键岗位人员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