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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