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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