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音像制品展销等临时性经营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音像制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举办音像制品展销活动的,不必另行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