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院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场所内不得进行音像制品的营业性放映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