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的检查人员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的检查人员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