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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