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可以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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