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可以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