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音像制品出租、放映单位用于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向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批发或者零售单位购买。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用于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向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或者批发单位购买。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用于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向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或者批发单位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