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音像制品出租、放映单位用于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向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批发或者零售单位购买。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用于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向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或者批发单位购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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