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研究、教学参考的进口音像制品,不得用于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等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