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容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