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未经委托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销售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