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录像带、激光视盘(含数码激光视盘)、激光唱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