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以及市出版主管部门送交样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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