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以及市出版主管部门送交样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