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