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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