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音像制品出版选题计划的审批和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