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复制、销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销售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