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品装卸码头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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