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