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

第十八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把人才培养作为中心工作,遵循教书育人和学生成长规律,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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