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七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情况,应当作为高等教育质量评价的首要内容。
高等学校应当将师德表现作为职务评聘和考核评价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职务评聘和考核评价中的比重。
高等学校应当开展诚信教育,加强学生思想品德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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