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六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和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发布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本市地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督导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地方高等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对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和高等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本市地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督导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地方高等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对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和高等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