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四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四条 市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引导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特色发展,推动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建设,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并建立和完善高等专科和高等职业、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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