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三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办学定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招生、人才培养和毕业生就业状况,建立科学的学科专业设置机制,优化学科专业布局结构,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
市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和支持高等学校在国家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外开展新专业的设置和建设,支持高等学校适时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考试科目。
市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统筹实施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支持高等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特色,结合社会需求,主动开展学位授权单位建设以及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调整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和支持高等学校在国家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外开展新专业的设置和建设,支持高等学校适时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考试科目。
市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统筹实施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支持高等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特色,结合社会需求,主动开展学位授权单位建设以及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