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二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重点投入、政策支持、资源保障等措施,促进本市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本市实施高水平地方高等学校建设计划,促进地方高等学校发展,提升地方高等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本市实施学科建设计划,重点支持基础学科、前沿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