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条 在本市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国家战略、本市城市功能定位以及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实施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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