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九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本市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层次和结构,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高等学校与学科布局,以及本市高等教育发展目标、任务、措施等内容。
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将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作为对高等学校设置调整、资源配置、基本建设和条件保障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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