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开展自主办学,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民办高等学校与公办高等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根据办学定位和社会需求,采取措施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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