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高等教育工作,推进和实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经济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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