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和支持本市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