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一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十一条 本市根据人才培养主体功能、承担科学研究类型以及学科专业设置和建设等情况,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引导高等学校明确办学定位,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人才。
市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地方公办高校)在分类发展体系中的定位,确定其办学规模、人员配置标准、财政经费投入等事项,并根据办学水平分类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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