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