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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