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镇(街道)工作规划,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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