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有序排队,禁止推搡、起哄,保持适当距离;
(二)乘坐升降电梯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按照安全规则依次有序;
(三)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时遵守相关规定,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隐私等合法权益;
(四)不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违规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在公共区域乱放杂物,不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不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七)依法文明饲养宠物,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八)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用长度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主动避让行人,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
(九)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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